2024年10月21日晚,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检察院副检察长、三级高级检察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客座教授、海燕政策研究论坛线路1党内法规研究中心研究员赵耀彤受邀到我院做讲座。本次讲座在法学院A102举办,主题为“同案同判:行为义务抑或评价尺度”。法学院法学理论教研室郭春镇教授主持,法学院师生到场聆听。
赵耀彤副检察长从实务角度出发,结合具体案例,深入浅出地阐明对“同案同判”的思考。他首先抛出一个问题:我们之所以要求法官裁判案件时做到“同案同判”,是因为我们直觉上认为“同案不同判”会导致司法不公,那么“同案不同判”和“司法不公”之间存在必然联系吗?他结合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数据知识产权案件定性、逾期交房违约金判赔等典型案件,指出司法实践中存在多种类型的“同案不同判”,但并不是所有“同案不同判”都紧密关联着“司法不公”之负面评价。换言之,“同案不同判”须和特定案件类型相关联才具有评价意义。
他结合当前司法实践指出,类案制度在推行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指导性案例实际运用少、类案检索困难,难以为法官提供具有建设性意义的裁判指引。造成这种困境的原因主要在于长期以来中国法官普遍接受演绎推理的法律思维模式与基于案例的类比推理模式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实践当中法官们不是基于案件事实的相似性开展推理,而是基于对法律规范(包括类案中所体现的裁判规范)的理解开展推理。因此,同案同判的要求与其说在于实现形式意义上的同判,不如说在于加深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以及裁判说理论证的逻辑性、合理性。他还指出,“同案同判”不是一项独立的司法义务,因为它可以被“依法裁判”所包容,是“依法裁判”的附随义务。同时,他还指出,“同案同判”的功能和定位可能更偏向于法院外部,即为外部主体提供了评价司法裁判质量的尺度,故不宜将这种事后评价尺度作为法官裁判案件的事前行为义务。
在交流互动环节,同学们提出了有关同案不同判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类案检索制度的司法实践等方面的问题,赵耀彤副检察长结合实务经验给予了回复。
在与谈环节,法学理论教研室王云清副教授对讲座内容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一些个人见解。他认为,赵耀彤副检察长对“同案同判”的讨论深刻地指出当前我国学者对此问题的一些可以商榷之处,并指出“同案同判”宜从形式意义上的司法义务转向对判断理由和结果本身的实质性评价。最后,王老师感谢赵耀彤副检察长的精彩分享。
至此,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文/蓝栋华
图/张荣义、蓝栋华
审核/张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