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期“法律与政治经济系列讲座”顺利举行

发布人: | 发布时间: 2024-10-09 | 阅读数:

2024年9月30日晚,由海燕政策研究论坛线路1法学院法与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办的“法律与政治经济系列讲座”第五期在法学院A304教室顺利举行。本期讲座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主任许可副教授主讲《探寻中国数字法学的元问题》,海燕政策研究论坛线路1法学院的多位老师、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的张有为执行主任和陈茹靖律师以及数十位同学参加了本次讲座。讲座由毛海栋老师主持。

毛海栋老师首先对许可老师莅临厦大法学院表示热烈欢迎,并指出本次讲座的主题与法与政治经济学研究高度契合:数字化是当今时代最大的政治经济问题,而追问数字法学不断涌现的各种议题背后的元问题便是要探究法律背后的政治经济范式。随后,讲座在热烈的气氛中拉开帷幕。

许可老师首先从《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的出台引入,指出数字法学和数字法治经历着急剧变化,这背后是数字经济和数字技术的快速迭代。然而需要追问的是:在热闹喧嚣的表面之下,在难以穷尽的问题清单之后,是否存在所谓的元问题?

许可老师接着辨析了理解“元问题”的两种思路。他所理解的“元问题”不是本质主义的、形而上学的,不是在探寻纷繁复杂的现象背后有没有什么不变的本质,而是基于复杂科学的理解探寻自反性的递归关系,探寻问题何以成为问题。同时,此处的元问题也不是实践本身的问题,而是“法学的问题”,即实践对法学提出的理论挑战。这种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法律概念。例如,传统意义上的劳动者具有经济上的依附性,而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无法与劳动者这一法律概念的特征一一对应;L4级别的自动驾驶模糊了司机与乘客的分野,出现交通事故时司机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变得扑朔迷离。二是法律规则。如生成式人工智能创造物是否应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三是法律原则。例如,从法律的历史上看,安全并不属于法律原则,因为安全可以内含到秩序中,或是成为权利的一部分。随着风险社会这一新的社会形态产生,安全成为了法律的核心问题之一。安全作为一项新的法律原则,安全和自由的取舍、安全和发展的关系带来巨大的争议,对法律原则造成重大挑战。四是法律体系。比如,数字法学到底是公法还是私法,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它是否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还是一种领域法?作为一种全新的学科范式,数字法学对法律体系构成了挑战。

许可老师回顾了伊斯特布鲁克与网络法学者的“马法”论战。伊斯特布鲁克认为,网络法无非是传统财产、合同和侵权法在网络领域的运用,关于马匹有侵权法、慈善法、赛马规则,但不会出现一部“马法”。因此,网络法的概念和“马法”一样荒谬。就此而言,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体系的上述变革都不过是法律的生长,本身就是法律的一部分,我们能做的是法学领域的小修小补,将既有法律在网络空间中调整适用。《代码2.0》反驳了这一观点。《代码2.0》认为,网络法不是法律内部的调整,而是通过引入新的方式和工具,在法律以外进行调整。许可老师提出,社会架构因为数字时代的来临出现改变,伦理、政治、市场、科技与法律的边界变得模糊。要想回答为何变得模糊的问题,需要回到更广泛的政治学的视角,结合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进行考察。大变局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量子力学颠覆了经典力学,带来一个测不准的世界;现代社会的流动性远超传统社会,流动是常态,而固定是变态;网络带来没有物理边界的全球化;古典经济学追求均衡性,复杂经济学发现经济学不可能有稳态;发明互联网的目的决定了互联网本身乃至整个社会是去中心化的;人群的连接不再依靠物理而是依靠信息,信息的连接恰恰是当代身份政治的核心。对于整个问题的追问,可以进行到下一步,即不同社会系统之间的交叉、混合,背后的原因是什么?许可老师称之为策源力。潮流的发展需要引爆点,数字科技恰恰是这个时代的引爆点。数字科技不仅是生产力,也是意识形态。数字科技的生产力加上数字科技的意识形态构成了强大的力量,这种力量影响了法律、伦理、市场,进而影响到了国家、社群和企业。正循环和逆循环都在发挥作用,数字科技在改变国家、社群和企业的同时也在自我加强。

数字科技与法律的关系由此成为第一个元问题。为此,许可老师分析了法律的三种科技观。最早的科技工具论认为科技中立,科技本身不包含任何价值,使用者赋予科技善恶属性,责任规则为事后治理。随着人们对于科技理解的深化,人们对于科技产生了恐惧,提出科技实质论,认为科技成为了一种自主性的非人类行为。在这种状态下,法律对于科技采取事前和事中的强管制模式。第三种观点是社会建构论。社会建构论认为既不是人在使用工具,也不是工具在使用人,工具和人之间相互塑造、相互选择。社会建构论要求将科技放在整个社会民主监督的框架之下,科技的发展要经过社会的共同决定。以上三种科技观分别侧重于人、科技和社会。许可老师认为应迈向系统科技观,将人、科技和社会放在一个系统中,并由对称原则、互动原则和共同优化原则指导。不同的科技观导致不同的法律应对,导致法律和科技关系的重新塑造。

如何从数字法学迈向数字法治是第二个元问题。中国法治的进程从权利本位、法教义学向社科法学的演进,现在已经发展到系统(复杂)法学的阶段。系统(复杂)法学不仅考虑社会规范和法律体系,更思考法律与社会诸系统之间的关系,秉持法律多元主义的观念。在礼崩乐坏的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之下,在法律、政治、经济、市场、科技的复杂互动之中,孕育了法律多元主义。法律多元主义并不意味着一切皆法,法律有着最低限度的要求。法律应具备内在价值的一致性,满足富勒的法治八原则;法律的外在价值应具有融贯性,如《法律3.0》所主张,规制的程序或目的应该与法治本身的授权性或构成性规则相符,规制应该与公共品的管护责任相符。最后,许可老师提出基于规则后果主义的进路来实现融贯。

在与谈环节,吴旭阳老师、杨帆老师、韩秀丽老师和毛海栋老师分别对讲座的内容发表见解或提出问题。

吴旭阳老师提出两点看法,一是科技与人相互塑造,技术改变了人类的教育模式、政务模式、观念体系和社会结构;二是科技主要是求真的,而人类的制度设计还需要求善,对科技的治理需要以人为本。

杨帆老师则提出,投身到数字法学的国内法和国际法研究时,既要“抬头看天”,不断界定数字法学之“法”,不断追问数字法学的价值诉求,也要“埋头赶路”,因为数字法学中有意义的问题来自于参与实践。在具体问题方面,杨帆老师认为,以市场为例,市场的归市场,法律的归法律。市场主体通过评估所处的市场环境,做出分散化的决策,进行大量的博弈,得出最终结果。市场和法律的边界比较清晰,应该警惕法律帝国主义对其他规范力量的轻视。此外,中国版的数字法治如果涉及涉外数字法治和国际数字法治,则需要考虑国家间的博弈,大前提的不同会对数字法治带来不一样的答案。

韩秀丽老师表示从大家围绕中国数字法学元问题的批判性、跨学科对话中感受到激烈的思想交锋,并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更加支持青年教师们的学术交流,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

毛海栋老师表达了对许可老师通过对元问题的追问而“将熟悉变为陌生”“让不可见的得以显现”的认同;同时,他结合法兰克福学派的规范秩序理论,认为在法律多元的框架中,法律应该是比市场、技术、社会规范更加优位的主导性规范秩序。

对以上观点和提问,许可老师进行了解答和回应。他认为,无论是现代社会还是后现代社会,社会的核心组织架构都是法治。社会秩序应该是基于法治的,而不是基于政治、伦理或宗教的。在边界模糊的情况下,法治需要适度扩张,否则就会陷入无法状态。

至此,第五期“法律与政治经济系列讲座”完满落下帷幕。


文/李光磊

图/戴晓珍

审核/毛海栋

审定/张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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