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培养法学创新型人才,鼓励法学院学生多样性与个性化发展,促进在各方面有优秀表现的学生成长成才、全面发展,根据《海燕政策研究论坛线路1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海燕政策研究论坛线路1法学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三条 凡参评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本科生应具备《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各项条件。
第四条 奖学金的种类包含学业优秀奖学金、学业进步奖学金、学术创新奖学金、社会实践奖学金、志愿服务奖学金、社会工作奖学金和文体优秀奖学金。各奖学金的评选名额由学院根据学校当年下达的指标分配。
第五条 第四条列举的各项优秀学生奖学金(除学业优秀奖学金和学业进步奖学金不可同时兼得外)可以同时申请、同时兼得,但最多只能同时获得两项奖学金。
第六条 第四条列举的各项优秀学生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校级奖学金在同一自然年内不能同时兼得。
第七条 奖学金评定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奖学金参评学年度区间为上一学年开学至暑假结束,毕业班的参评年度区间为本学年开学至本学年5月底。
第九条 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长担任主任,委员为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辅导员、教学秘书、师生代表等,负责学院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十条 各班组成奖学金评议小组,成员由班长、党支部书记、团支部书记、其他班委和团支委代表,以及10%的普通学生代表共九人组成,组长由各班班长担任,并指定一名学生作为记录员。。普通学生代表由本人提出申请,班级学生投票选出。评议小组在分管辅导员的具体指导下开展评审工作,测评过程应注意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评定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未受到纪律处分或书面通报批评处理;
(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集体活动;
(三)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应修课程(包括往年应当重修的课程,全校性选修课不计在内)全部合格;
(四)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参评学年度完成至少8个小时的志愿服务(毕业班除外);
(五)有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健康的作息规律;
(六)符合学校相关条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学业优秀奖学金的评定
第十二条 学业优秀奖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学生在其班级的课程成绩排名作为评选依据。课程成绩的计算方法采用教务系统的“学分绩点”,课程不同记分制的换算方法与最终计算结果以教务处系统为准,课程不包含全校性选修课。
第十三条 参评学业优秀奖学金一等的,其课程成绩排名应当在班级前30%;参评学业优秀奖学金二等的,其课程成绩排名应当在班级前60%。学业优秀奖学金严格按照班级排名评定。
第四章 学业进步奖学金的评定
第十四条 学业进步奖学金奖励学业有较大进步的学生,学生在其班级的课程成绩排名的提升幅度作为评选依据。课程成绩的计算方法采用教务系统的“学分绩点”,课程不同记分制的换算方法与最终计算结果以教务处系统为准,课程不包含全校性选修课。
第十五条 参评学业进步奖学金的,其课程成绩应在班级排名前50%以内,且成绩排名较上一学年提高30%。
第十六条 参评人数较多的,按课程成绩提升幅度高低排名后决定奖学金获得者。
第五章 学术创新奖学金的评定
第十七条 学术创新奖学金奖励在学科竞赛、科技竞赛、学术研究和科研创新等方面成绩优秀的学生。其测评采用记实加分的方法,分项累加,按总分高低评定奖学金,其测评分记做A,计算公示为:
A=A1+A2+A3
第十八条 参加学科竞赛、科技竞赛等取得较好成绩的,按表1-1加分。(A1)
表1-1 学科竞赛评分表
获奖等级
|
获奖
名次
|
国际级
|
国家级
|
省级
|
市校级
|
院级
|
一
|
1
|
6
|
5
|
4
|
2
|
1
|
二
|
2-3
|
4.5
|
4
|
3.5
|
1.5
|
0.8
|
三
|
4-6
|
4
|
3.5
|
3
|
1
|
0.4
|
鼓励奖
|
7--8
|
3.5
|
3
|
1
|
0.4
|
0.1
|
说明:
1.学科、科技竞赛主要指“挑战杯”、辩论赛、专业论文竞赛、调查报告、演讲赛、专业类知识竞赛、书评比赛等专业竞赛。
- 评奖若以金银铜奖记,按一、二、三等奖加分;若有特等奖,可在一等奖分值基础上加5分。
3.团体获得奖励的,国际级按照相应分值100%加分,国家级按照相应分值100%加分,省级按照相应分值80%加分,市校级按照相应分值60%加分,院级按照相应分值50%加分。
4.因同一原因既获得学科、科技竞赛奖励,又取得科研成果的,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5.因同一原因获得不同等级奖励的,只计最高分,不累加计分。
6.在学科、科技竞赛决赛中,获得个人或集体单项奖励的,依该级别三等奖标准给分,但同时获得相同竞赛其他奖励的,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第十九条 参加学术和科研活动,发表学术论文的,按表1-2加分。(A2)
表1-2 科研成果评分表
一类核心
|
二类核心
|
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
|
有内刊准印号的
内部刊物
|
院内学术刊物
|
5
|
3
|
0.1
|
0.1
|
0.1
|
说明:
1.一类、二类核心学术刊物的认定参见海燕政策研究论坛线路1人事处《海燕政策研究论坛线路1核心学术刊物目录》(逐年修订)及相关规定。
2.学术论文要求不低于3000字,且须符合海燕政策研究论坛线路1学术论文规范。
3.合作因子数值计算方法:按论文署名分摊记分,若指导教师在署名中排第一位,则署名第二的本科生可视为第一作者,但计分时应将指导教师计入作者总人数;二人合作的, 按6:4分摊;三人以上合作的,按第一作者:其余作者总和=5:5分摊,第一作者以外的其余作者分数均摊。
4.同一作品发表在不同级别刊物上的,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第二十条 积极参加学术和科研活动,取得一定的成果,经项目负责老师推荐,并获得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达到二类核心学术刊物作品质量的,可酌情给予1-3分的加分。(A3)
第二十一条 以上科研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海燕政策研究论坛线路1,方可参评。
第六章 社会实践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 社会实践奖学金奖励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成绩优秀的学生。其测评采用记实加分的方法,分项累加,按总分高低评定奖学金,其测评分记做B,计算公示为:
B=B1+B2+B3
第二十三条 在校院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中受表彰的,按照表2-1加分。(B1)
表2-1 社会实践表彰评分表
|
国家级
|
省级
|
市校级
|
院级
|
先进集体
|
负责人
|
2.5
|
2
|
1
|
0.6
|
成 员
|
2
|
1.5
|
0.8
|
0.4
|
先进个人、积极分子
|
2.5
|
2
|
1
|
0.5
|
说明:
1.本条社会实践专指由校、院统一组队的集体社会实践活动。
2.积极参与校、院组队社会实践,未获得表彰但撰写调查报告或形成其他书面成果,成员每人每次加0.1分。上述成果每篇不少于5000字,且具备一定理论或实践价值。
3.各级别先进集体表彰中若区分奖励等级的,其一、二、三等奖励按照上表相应分值的100%、80%、60%分别给予加分。
4.多次参加不同小分队进行社会实践的,可以累加,但学年度内不得超过3次。
5.因同一原因获得不同等级奖励的,只计最高分,不累加计分。
第二十四条 社会实践成果被有关部门、科研项目采用或在院级以上优秀成果评比中获奖按照表2-2加分。(B2)
表2-2 实践成果获奖评分表
|
国家级
|
省级
|
市校级
|
院级
|
第一作者
|
3
|
2.5
|
1.5
|
1
|
其他作者
|
2
|
1.5
|
1
|
0,8
|
个人作品
|
2.5
|
2
|
1.2
|
0.8
|
说明:
1.本条社会实践成果包括调研报告、论文、微电影、摄影作品,不包括随笔集、画册等内容。
2.上述成果以文字形式体现的,每篇不少于5000字,且具备一定理论或实践价值。
3.各级别评比中若区分奖励等级的,其一、二、三等奖励按照上表相应分值的100%、80%、60%分别给予加分。
4.社会实践成果被多次采用或获奖,只计最高分,不累加计分。
5.本条所称“作者”必须是亲自参与完成实践成果的成员,作者顺序以上交成果封面所载为准。
第二十五条 组织、策划校内外重大社会实践活动,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被市校级以上媒体报道的,按照表2-3加分。(B3)
表2-3 社会实践宣传评分表
新闻等级
|
国家级
|
省级
|
市校级
|
负责人
|
2.5
|
2
|
1
|
成员
|
2
|
1.5
|
0.8
|
说明:1.本条组织、策划校内外重大社会实践活动指由学校、学院统一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
2.上述媒体包括报纸、网络、电视等,媒体等级须由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最终确定。
3.各级别评比中若区分奖励等级的,其一、二、三等奖励按照上表相应分值的100%、80%、60%分别给予加分。
4.同一宣传报道在不同级别媒体上发表,只计最高分。
第七章 志愿服务奖学金
第二十六条 志愿服务奖学金奖励在共青团组织或志愿者组织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其测评采用记实加分的方法,分项累加,按总分高低评定奖学金,其测评分记做C,计算公示为:
C=C1+C2+C3+C4
第二十七条 经常从事支教开发、社区建设、环境保护、校园公益、应急救助等志愿服务工作,按表3-1加分。(C1)
表3-1 志愿服务工时评分表
项目性质
|
服务工时
|
150h以上
|
100~149h
|
50~99h
|
20~49h
|
集体项目
|
负责人
|
2.5
|
2
|
1
|
0.6
|
成 员
|
2
|
1.5
|
0.8
|
0.4
|
个人项目
|
个 人
|
2
|
1.5
|
0.8
|
0.4
|
第二十八条 参评学年从事支教开发、社区建设、环境保护、校园公益、应急救助等某一专项志愿服务时间达到50小时以上的,每项加0.5分(C2)
第二十九条 组织、参加志愿服务并获得表彰,按表3-2加分。(C3)
表3-2 志愿服务表彰评分表
表彰单位
|
国家级
|
省级
|
市校级
|
院级
|
负责人
|
2.5
|
2
|
1
|
0.6
|
成 员
|
2
|
1.5
|
0.8
|
0.4
|
个人表彰
|
2
|
1.5
|
0.8
|
0.4
|
说明:
1.上表中的表彰机构必须为各级党政机构或群团组织。
2.各级别先进表彰中若区分奖励等级的,其一、二、三等奖励按照上表相应分值的100%、80%、60%分别给予加分。
3.志愿服务工时需得到服务对象认可,并有相关单位证明;志愿者因同一原因获得不同等级奖励的,只计最高分,不累加计分。
4.本条所称负责人是指志愿服务活动的主要组织者、领队或组长。
5.获得“茅台公益奖学金”等志愿服务类奖学金的,不适用本项加分。
第三十条 志愿服务被媒体报道,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按表3-3加分。(C4)
表3-3 志愿服务宣传评分表
新闻等级
|
国家级
|
省级
|
市校级
|
负责人
|
2.5
|
2
|
1
|
成 员
|
2
|
1.5
|
0.8
|
说明:上述媒体包括报纸、网络、电视等,媒体等级须由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最终确定。
第八章 学生工作奖学金
第三十一条 学生工作奖学金的评定内容由学生工作分和突出表现分两部分组成,采用积分制的计算办法,同时兼任多项职务且圆满完成工作任务的,可累计叠加,按总分高低评定奖学金,不设最高限额。其测评分记做D,计算公示为:
D=D1+D2
第三十二条 从事学生工作,承担一定学生工作任务,按表4-1加分(D1)
表4-1 学生工作评分表
职务
|
校级学生机构主席团成员,院团总支、学生会、青年志愿者协会、宣传中心主席团成员(专职),法学社、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正职负责人
|
校级学生机构各部部长,院团总支、学生会、青年志愿者协会、宣传中心各部部长,各班班长、团支部书记、党支部书记,法学社、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副社长、副主任、各部部长,国际法辩论与交流协会、辩论学社正职负责人
|
校级学生机构各部副部长,院团总支、学生会各部副部长,各班班委、团支委、党支委其他成员,国际法辩论与交流协会、辩论学社副社长、副主任、各部部长
|
校级学生机构各部干事、院团总支、学生会各部干事
|
宿舍舍长
|
分值
|
3
|
2
|
1
|
0.5
|
0.2
|
说明:
1、学生工作兼任多职且圆满完成工作任务的,可累计加分。
2、任职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减半加分,不满半年的不加分。
3、工作中极不负责任,不履行本职工作或出现重大工作失误,不予加分。
4、本条规定中“校级学生机构”专指校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学生科创中心、青年志愿者指导中心、海燕政策研究论坛线路1团委青年媒体中心、学生艺术团、社会实践指导中心、厦大新闻中心、厦大电台、厦大电视台、厦大新媒体运营中心。
5、专职是指不是有其他学生机构任职兼任的。
第三十三条 突出表现分根据表彰级别评分,包括个人表彰分和集体表彰分,按表4-2和表4-3加分(D2)
表4-2 个人表彰评分表
国家级表彰
|
省级表彰
|
市校级表彰
|
院级表彰
|
各级学生会
评出的荣誉称号
|
2.5
|
2
|
1
|
0.5
|
0.2
|
表4-3 集体表彰评分表
|
国家级表彰
|
省级表彰
|
市校表彰
|
院级表彰
|
主要学生干部
|
2.5
|
2
|
1
|
0.6
|
其他学生干部
|
2
|
1.5
|
0.8
|
0.4
|
成 员
|
1.5
|
1
|
0.5
|
0.2
|
说明:
1.本加分项目仅限于学生工作、党团工作表彰。
2.“主要学生干部”指校级学生机构、院团总支、学生会、青年志愿者协会、宣传中心主席团成员和各部部长,各班班长、团支部书记、党支部书记,院属学生社团正职负责人;“其他学生干部”指上述学生机构各部副部长、其他党支委、班委和团支委;“成员”指上述学生机构各部干事、党支部、班级和团支部其他成员。
3.因同一事迹获得不同荣誉称号的,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4.本项中“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指由学校学生工作相关部门认定颁发的工作表现荣誉称号。
5.表彰级别依据加盖公章认定,一般不包括学生组织及社会团体颁发的荣誉。
第九章 文体优秀奖学金
第三十四条 文体优秀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文化、艺术、体育类相关竞赛,包括各类非专业知识竞赛、文艺汇演、征文、书法、美术、摄影、舞蹈、唱歌、小品及各项体育等比赛中表现突出的同学。测评采用记实加分的方法,分项累加,按总分高低评定奖学金。
第三十五条 参加各类文艺体育竞赛取得较好成绩的,按表5-1加分。
表5-1 文体竞赛评分表
获奖等级
|
获奖名次
|
国际比赛
|
国家级
|
省级
|
市校级
|
院级
|
一等
|
1
|
3.5
|
3
|
2.5
|
2
|
1
|
二等
|
2-3
|
3
|
2.5
|
2
|
1
|
0.8
|
三等
|
4-6
|
2.5
|
2
|
1.5
|
0.8
|
0.4
|
鼓励奖
|
7--8
|
2
|
1.5
|
1
|
0.3
|
0.1
|
说明:
1.评奖若以金银铜奖记,按一、二、三等奖加分;若设有特等奖,可在一等奖分值基础上加0.5分。
2.获团体奖励的,减半加分。
3.同一项目获不同级别奖励的,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第三十六条 艺术类学生必须在省级正式文艺比赛(不含邀请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奖励或全国正式文艺比赛(不含邀请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的方可参评。体育特招生必须在校运会破纪录或参加省级正式体育比赛(不含邀请赛)获得前3名或参加全国正式体育比赛(不含邀请赛)获得前8名的方可参评。
第十章 评审办法
第三十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实行申请制。凡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提出申请,由于学生本人在申请过程中的疏漏造成其未获得奖学金的,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三十八条 对参评学生要严格要求,宁缺毋滥:
1.在评奖过程中,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并不得参加下一学年度的评奖;
2.颁奖后,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学校将撤销其所得的奖学金,追缴已发放的奖学金,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并不得参加下一学年度的评奖。
第三十九条 评审程序
1.参评学生填写相应《海燕政策研究论坛线路1法学院本科生校级奖学金申请表》、《海燕政策研究论坛线路1法学院本科生校级奖学金测评表》(见附1),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签署《承诺书》(见附2)。
2.班级评议小组审核参评学生提交的表格和相关材料,填写《社会工作奖学金汇总表》、《社会实践奖学金汇总表》、《文体优秀奖学金汇总表》、《学术创新奖学金汇总表》、《学业进步奖学金汇总表》、《学业优秀奖学金汇总表》、《志愿服务奖学金汇总表》(见附3—附件9)并在班级内公示,公示方式和地点必须显而易见。评审材料经公示并签名确认后,提交学院学生工作组。班级评议小组成员在审核本人测评材料和综合表现加分时,应当回避。
3.院学生工作组审核讨论后,提交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
4.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奖学金申报材料,其审议结果应当通过网络、公告栏等形式面向学院全体师生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工作处审核。
第四十条 证明规则
1.参评学生在提交申报材料时,必须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无法提供证明的,视为放弃该事项的申报。
2.刊物、奖状等证明材料必须提供原件,复印件和用稿通知不能作为证明材料使用。
3.班级评议小组对申报事项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原则上不主动调取证明材料。
4.证明材料的等级、级别以活动主办方为准,即所加盖的公章为准,需要加盖公章而未加盖的,该证明材料无效。
5.证明材料的落款日期、刊物的发行日期必须在参评年度区间内,方可认定为有效。
6.所有证明材料,班级评议小组应当妥善保存,并接受查询。
第四十一条 班级评议中争议的解决
班级评议存在争议的,由评议小组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结果报学院学生工作组并由学院学生工作组最终决定。班级评议小组记录员应当记录评议的全过程,记录中应特别注明存在争议的部分、争议解决的过程,以及小组成员的保留意见。
第四十二条 申诉
1.在班级公示阶段,对班级评议有异议的学生,可以向班级评议小组提出申诉。评议小组应当进行讨论,提出处理意见。
2.在学院公示阶段,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向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3.在公示期内,对评审结果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评议过程中,如有小数出现,四舍五入后保留3位小数。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中“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海燕政策研究论坛线路1法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经海燕政策研究论坛线路1法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海燕政策研究论坛线路1法学院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测评表》
附件2: 《海燕政策研究论坛线路1法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申请承诺书》
附件3: 《志愿服务奖学金汇总表》
附件4: 《社会工作奖学金汇总表》
附件5: 《社会实践奖学金汇总表》
附件6: 《文体优秀奖学金汇总表》
附件7: 《学术创新奖学金汇总表》
附件8: 《学业进步奖学金汇总表》
附件9: 《学业优秀奖学金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