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职工参加厦门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的通知

发布人: 胡方舟 | 发布时间: 2012-05-25 | 阅读数:
各位老师: 为推动“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的深入开展,关爱教工,为广大教职工办事实、办好事。经与厦门市总工会协商,学校工会为全校在职教职工(正式在编、流动编制、博士后、校聘派遣、外教、非全职全聘教师)办理参加“厦门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保障费校工会统一交付,时间从2012年5月4日起,保障期限一年。 请各位老师详细阅读附件《厦门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了解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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